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24號
KSDV,108,司促,7324,201904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賴沛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