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38號
KSDV,108,司促,7138,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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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儀鳳 
債 務 人 胡衛湘 


債 務 人 胡黃秀珠


 
一、債務人胡衛湘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捌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上列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胡衛
  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黃秀珠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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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