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19號
KSDV,108,司促,7119,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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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債 權 人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債 務 人 鴻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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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