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93號
KSDV,108,司促,6893,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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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修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
  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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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