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修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
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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