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03號
KSDV,108,司促,6703,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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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新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台幣)    │          │       │
├──┼──────┼──────────┼───────┤
│001 │104,389元  │95年12月22日起至104 │20%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002 │126,525元  │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19.95%    │
│  │      │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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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