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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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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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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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389元 │95年12月22日起至104 │20% │
│ │ │年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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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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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26,525元 │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19.95% │
│ │ │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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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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