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超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92/12/30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
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
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相對人至95/4/9
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4433元未按期給付,及自92/12/30起
至95/4/9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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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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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超傑 │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24433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 │月1日起 │ │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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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超傑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台幣 │
│ │24433 │ │月10日起 │ │150元計算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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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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