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34號
KSDV,108,司促,6434,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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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宗翰 
債 務 人 朱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玖
  元、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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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