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惠喬(原名: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惠喬(原名:張玉玲)於民國90年09月10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
76,446元正未給付,(其中19,757元為本金,56,689元為利
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附表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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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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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惠喬即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757 │玉玲 │3月2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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