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60號
KSDV,108,司促,6060,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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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惠喬(原名: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惠喬(原名:張玉玲)於民國90年09月10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8日止累計
  76,446元正未給付,(其中19,757元為本金,56,689元為利
  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附表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惠喬即張│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757 │玉玲   │3月2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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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