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05號
KSDV,108,司促,6005,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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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藍玉峯 
債 務 人 向弘文 

債 務 人 向僑  

債 務 人 向翠華 

 
一、債務人向弘文向僑應於繼承案外人向弘瑜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本
  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向翠華已於
  民國97年2月2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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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