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08號
KSDV,108,司促,5908,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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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債 務 人 李松蕓 

債 務 人 黃偉雄 


 
一、㈠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松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李松蕓黃偉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
  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李松蕓黃偉雄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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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