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07號
KSDV,108,司促,5907,201904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仕林 
債 務 人 傅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3,279,648 │107年9月26日起│1.74%  │自107年9月27日起至 │
│  │元    │至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止,其逾│
│  │     │止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108年3月26日起│2.74%  │自108年3月26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