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仕林
債 務 人 傅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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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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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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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79,648 │107年9月26日起│1.74% │自107年9月27日起至 │
│ │元 │至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止,其逾│
│ │ │止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
│ │ │108年3月26日起│2.74% │自108年3月26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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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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