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64號
KSDV,108,司促,5864,2019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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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
 
債 權 人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債 務 人 禾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銘 
債 務 人 莊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肆仟捌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
  月每萬元新台幣玖拾玖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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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