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54號
KSDV,108,司促,5854,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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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李墨(原名:顏昱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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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