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許鳳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貳仟
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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