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89號
SCDV,106,司促,5889,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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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薩比‧瓦旦即葉家琪
債 務 人 趙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薩比‧瓦旦即葉家琪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
    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趙雅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44,260元
    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薩比‧瓦旦即葉家琪葉家琪就讀學校學程結
    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7,542元(逾
    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
    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趙雅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雅芳、薩│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7542 │比‧瓦旦即│0月9日起  │      │       │
│  │元  │葉家琪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雅芳、薩│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7542 │比‧瓦旦即│1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葉家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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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