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開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敍民
人
債 務 人 簡延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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