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14號
KSDV,108,司促,5514,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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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聖斌(原名:洪英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9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9 月3 日至民國97年9 月3 日
  ,利息按年利率12%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2 月2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為此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俾維法治,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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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