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77號
KSDV,108,司促,5477,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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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依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依諠住所地係於屏東縣,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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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