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恩(原名:徐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恩即徐嘉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0日止累計87,076元
正未給付,其中86,515元為消費款;561元為循環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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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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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恩即徐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6515 │慧 │3月21日起 │ │算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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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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