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葉宇哲(原名:葉冠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5月3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8月08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455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
帳單、公司抄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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