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98號
KSDV,108,司促,5298,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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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葉宇哲(原名:葉冠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5月3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8月08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455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
  帳單、公司抄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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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