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5號
KSDV,107,訴,425,2019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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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黃蔡秀鳳
 
上訴人與許愷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259元,應繳裁判費為18,7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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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