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83號
KSDV,107,訴,1083,2019041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 求將原判決廢棄,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