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上訴人 曾智豐 曾陳錦貴 曾智斌 曾美文 兼 上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智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