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號
KSDV,107,建,3,2019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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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敬長工程行即蕭敬長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判決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23,4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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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