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168號
KSDV,107,司執消債清,168,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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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
聲請人即債 蘇美媛即蘇美援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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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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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公同共有土地,屏 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經查四筆土地公同共 有人均為40人,若以地共有人數40人計算,除以公告現值總 價新台幣(下同)2,161,494元,一人僅能分得54,037元, 尚不足支付而公同共有土地變價前應進行之分割共有物訴訟 所需訴訟費及律師費,故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處分。另本院 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 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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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