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
聲請人即債 謝秉靜即謝臻俐即謝雅玲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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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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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聲請人名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等
值現金合計新台幣134,942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本
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債務人
陳報狀、本院分配表等、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