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蓉
林長靜
周紋綉
上列上訴人王瑞蓉、林長靜、周紋綉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王瑞蓉
、林長靜、周紋綉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7,505,115元、
6,639,394 元、402,19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132 元、
100,104 元、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