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林繼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林元德
訴訟代理人 林甫男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簡建成
簡思賢
張志宏
蔡義雄
蔡瑩輝
洪世忠
兼上列四人 謝慶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政文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分割方案尚有與兩造確認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被告林元德業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亡故,並請其訴訟代理人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承受訴訟之聲請書狀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