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04號
KSDV,106,訴,1604,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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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林繼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林元德 

訴訟代理人 林甫男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簡建成 

      簡思賢 

      張志宏 

      蔡義雄 

      蔡瑩輝 

      洪世忠 


兼上列四人 謝慶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政文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分割方案尚有與兩造確認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被告林元德業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亡故,並請其訴訟代理人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承受訴訟之聲請書狀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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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