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陵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佳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1 年1 月、3 月、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08 年3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 22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