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勝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龔勝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1 年8 月(其中4 月易科罰 金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已於108 年3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 154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