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詠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詠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至6行補充更正為「徒 手竊取如附表項次8至13、17所示物品,得手後藏放在包包 內,未結帳即走出店外。復承前竊盜之犯意,於同日9時50 分許,再度進入上址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項次1至7、14至 16所示物品,得手後藏放在外套、褲襠內,未結帳即離去」 ,附表項次7品名欄更正為「舒適辨型刮鬍刀片」,附表合 計欄更正為「2萬4277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詠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先竊取如附件附表項次8至13、17所示物品,嗣再竊取附表 項次1至7、14至16所示物品,係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地點 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 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而論以一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率以前揭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 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 財物價值、所竊財物業經告訴代理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可查;暨其自陳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參 偵卷第11頁受詢問人資料、第53頁個人戶籍資料)、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前已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所竊得之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物,均已發還由 告訴代理人領回,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爰依刑法第 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 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03號
被 告 周詠騰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詠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月9日9時40分 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五甲分公司「家樂福五甲店」內,趁賣場人員不注意之 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價值共新臺幣2萬4227元, 將上開商品置入外套、褲襠及包包內得手後,未結帳付款即 行離去。嗣因該賣場安全助理李易毅察覺有異,當場攔查並 報警處理,進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甲分公司委由李易毅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詠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易毅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贓物照片2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韋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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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品名 │數量│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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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列無感動力刀架 │1組 │3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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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列5+1刀片 │1組 │4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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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吉列無感動力刀片 │2組 │1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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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吉列無感手動刀片 │1組 │5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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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次元Premium刀片 │3組 │1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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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吉列無感限量組合 │1組 │7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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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舒適辨形刮鬍刀片 │1組 │6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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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膳魔師保溫瓶500ML │2個 │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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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虎牌彈蓋保溫冷杯(│2個 │1580元 │
│ │香檳金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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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象印可拆杯蓋保溫杯│1個 │6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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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象印彈跳保溫杯 │2個 │1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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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膳魔師保溫瓶500ML │1個 │7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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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SOZ兩入裝濾心 │2組 │6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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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連根拔除清潔劑 │3組 │13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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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牛魔王輪圈清潔劑 │1瓶 │2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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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TP燃油系統徹底清 │3瓶 │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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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虎牌彈蓋保溫冷杯(│2個 │1580元 │
│ │金屬棕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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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萬42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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