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128號
KSDM,108,簡,1128,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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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月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月鳳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 行補充「基於竊盜之 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 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因不明動機 ,徒手竊取被害人管領、置於貨架上之商品共24件(價值共 新臺幣7305元),所竊得之物品均非生活所必需,其所為實 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無竊盜前科,所竊之物品後立即經查扣 並發還被害人領回(即無庸宣告沒收),所造成實際之財產 損失有限,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
被 告 曾月鳳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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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月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10時 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五甲分公司,徒手竊取該公司店經理鄭宇哲管領、 置放於貨物架上之Catrice-18H 玩色眼線筆0803支、肌研極 潤金緻特濃保濕精華水170ml 1 瓶、媚比琳光療鏡漾唇釉76 上癮1 個、名媛鋯石耳環-61 1 個、韓妞風格耳環- 星星珍 珠1 個、Catrice 鏡光晶燦亮澤唇蜜2 個、媚比琳宛若真眉 雙效眉粉筆1 支、925 銀計耳環- 鑲鑽扇形珍珠墜飾1 個、 鏡面指甲油1 瓶、Velcos魅惑極光指甲油1 瓶、凱婷深玫絲 絨眼影盒1 個、凱婷光雕立體修容盤1 個、媚比琳完眉持久 染眉膏2 支、肌研白潤美白乳液1 瓶、the Balm閃爍星砂眼 影1 個、閃耀鋯石耳環1 個、JASMUNE 指甲油1 瓶、鋯石耳 扣耳環1 個、名媛鋯石耳環- 垂吊球1 個、鋯石垂墜針式耳 環1 個等物( 價值共新臺幣7305元) ,藏放於隨身袋子內而 得手。嗣曾月鳳僅結帳卸粧蜜經典限定組而步出大門之際, 防盜門發出聲響,該公司員工見狀即向前詢問並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宇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月鳳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贓物暨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杜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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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