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涂賢文
代 理 人 傅麗嬌(未具律師資格)
被 告 黎淑珍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係委任其配偶傅麗嬌為代理人 ,惟傅麗嬌未具律師資格,業經本院查詢「法務部律師資料 查詢」系統,獲得「找不到符合條件的律師」結果,揆諸前 開說明,本院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此欠缺之法定程式 即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