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饒村
選任辯護人 陳冠州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調偵字第133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
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4375號),裁定如
下:
主 文
邱饒村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饒村因顱內出血、中度失智症等症狀,前經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以107 年度監 宣字第80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該裁定1 份在 卷可稽,經本院函詢於上開事件為鑑定人之覺民診所,覺民 診所亦函覆稱:被告於鑑定當天意識昏迷,已是植物人,無 法言語溝通,亦無法有意義之溝通,認知能力喪失,無法到 庭應訊等情明確(見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468 號卷第7 頁 ),足認被告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已達刑事訴 訟法第294 條第2 項所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程度,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