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08年度,8號
KSDM,108,審原易,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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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善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8204 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聖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李聖善明知附表一扣案之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附表二扣 案之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管制之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 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9 月24日0 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大都會網 咖,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阿傑」購入之如附 表一扣案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如附表二扣案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其中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總計為134.113 公克(算式: 57.191+16.571+6.323+ 0.02+0.448*74+0.264*79=134.113 ,起訴書誤載為134.248 公克,應予更正)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07 年9 月26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 與八德二路口寶盛停車場內,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警執 行附帶搜索,當場在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上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毒品及與本案無關之K 盤1 個、電子 磅秤1 台、開山刀1 把、手機1 支、透明夾鏈袋2 包,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李聖善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 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 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5 頁、第63頁、第69頁),核與證人即在場友人張志嘉、證人 即在場女友周祿蓓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7至29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查獲照片12 張(見警卷第35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第47頁、偵卷第29頁 至第31頁、第32頁至第37頁)存卷可佐,又扣案物經送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螢光黃三角 形錠劑10顆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7 紫色圓形錠劑 12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成分、編號10銀色咖啡包5 包,抽驗其中1 包檢出第二級毒 品MDMA成分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編號2 、3 、4 白 色結晶粉末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2 部分驗前 純質淨重57.191公克;編號3 部分驗前純質淨重16.571公克 ;編號4 部分驗前純質淨重6.323 公克)、編號5 白色結晶 粉末1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無法 定量)、編號9 白色咖啡包1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5-MeO-MIPT、Methylone (bk-MDMA )、 Mephedrone成分,其中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 0.02公克、編號11玫瑰金咖啡包74包,抽驗其中1 包檢出第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Mephedrone成分,其 中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0.448 公克、編號12 彩虹方塊咖啡包79包,抽驗其中1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 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Mephedrone、4-methyl- 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成分,其中第三級 毒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0.264 公克,總計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134.113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12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85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自 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



含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累犯裁量不加重本刑之論述:
被告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509號 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4 年2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 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 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 刑。本院審酌本件構成累犯之前案為毀棄損壞案件,與本 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罪質互異, 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不加重其刑。(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理應知悉國家對於查 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向他人購入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 達134.113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屬不 該;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自述其持有毒品 之目的係為供自身施用,並未流入市面造成更大損害,兼 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 高職肆業,從事洗車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5,000元,沒 有結婚,沒有小孩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銷燬)與否之認定:
(一)扣案之瑩光黃三角形錠劑10顆、銀色咖啡包5 包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MDMA成分、紫色圓形錠劑12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 其內雖部分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因 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混和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亦與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二)另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 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4 包、白色咖啡 包1 包、玫瑰金咖啡包74包、彩虹方塊咖啡包79包,經送 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Me phed rone 等成份,且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為20公克以上 ,業見前述,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 收;各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另扣案之K 盤1 個、電子磅秤1 台、開山刀1 把、手機1 支、透明夾鏈袋2 包,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查無證據證 明與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有關,且非違禁物,自無從於本 案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ll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案第二級毒品
┌──┬────────┬────────────────┐
│編號│品名、數量 │檢驗結果 │
├──┼────────┼────────────────┤
│ 1 │瑩光黃三角形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
│ │拾顆 │肆點壹零肆公克、驗後淨重參點陸玖│
│ │ │捌公克 │
├──┼────────┼────────────────┤
│ 2 │紫色圓形錠劑拾貳│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
│ │顆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貳點貳│
│ │ │肆壹公克、驗後淨重貳點零伍柒公克│
├──┼────────┼────────────────┤
│ 3 │銀色咖啡包伍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硝│
│ │(含包裝袋) │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共計陸點參伍│
│ │ │零公克、驗後淨重共計伍點壹柒玖公│
│ │ │克 │
└──┴────────┴────────────────┘
 
附表二:扣案第三級毒品
┌──┬────────┬────────────────┐
│編號│品名、數量 │檢驗結果 │
├──┼────────┼────────────────┤
│ 1 │白色結晶粉末壹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
│ │(含包裝袋) │質淨重為伍拾柒點壹玖壹公克 │
├──┼────────┼────────────────┤
│ 2 │白色結晶粉末壹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
│ │(含包裝到) │質淨重為拾陸點伍柒壹公克 │
├──┼────────┼────────────────┤
│ 3 │白色結晶粉末壹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
│ │(含包裝袋) │質淨重為陸點參貳參公克 │
├──┼────────┼────────────────┤
│ 4 │白色結晶粉末壹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
│ │(含包裝袋) │純質淨重無法定量 │
├──┼────────┼────────────────┤
│ 5 │白色咖啡包壹包 │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
│ │(含包裝袋) │am)、5-MeO-MIPT、Methylone(bk-M│




│ │ │DMA)、Mephedrone 成分,第三級毒│
│ │ │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零點零貳│
│ │ │公克 │
├──┼────────┼────────────────┤
│ 6 │玫瑰金咖啡包柒拾│抽驗壹包,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肆包 │(Nimetazepam)、Mephedrone 成分│
│ │(含包裝袋)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
│ │ │重零點零肆捌公克 │
├──┼────────┼────────────────┤
│ 7 │彩虹方塊咖啡包柒│抽驗壹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
│ │拾玖包 │西酮(Chloroethcathinone)、Mep │
│ │(含包裝袋) │hedrone 、4-methyl- α-ethylamin│
│ │ │opentiophenone (MEAPP )成分, │
│ │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
│ │ │零點貳陸肆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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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