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281號
KSDM,108,審交易,281,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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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賜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4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賜福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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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