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1號
KSDM,108,單聲沒,11,201904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淳珍


      陳披玉



      江仁華


      葉正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
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淳珍等四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1 副、骰子2 顆及賭資 新臺幣(下同)100 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 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鄭淳珍等四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偵字第602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 賭具象棋1 副、骰子2 顆及賭桌上賭資100 元,分別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四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供承在卷(警卷第2、5、8、9、11頁、偵卷第16至17頁),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警卷第13至20頁),是本件 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