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954號
KSDM,108,交簡,954,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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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天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9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天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 表1 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 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 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 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車與李陳阿月所騎乘之 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 之犯行部分,未見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於現 場警方對之進行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難認有自首規 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前曾於民國95年間有酒後駕車之犯行(該次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應無不知 之理,竟仍不知珍惜自新機會,復於酒後騎車上路(本次係 第2 次酒駕經查獲),且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 86毫克,足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其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77號
被 告 何天保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天保於民國108年3月3日16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地 區某處飲用啤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0分許,行經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與文豐街口,不慎與李陳阿月騎乘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李陳阿月人 車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 ,於同日19時55分測得何天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8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天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陳阿月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 、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及現場照片52張 附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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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