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96號
KSDM,107,附民,696,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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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96號
原   告 侯畊宇

特別代理人 侯冠仰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黃伊欽即明城工程行



      陳三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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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