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伍賢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具 保 人 黃卉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20791 號、107 年度偵字第3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卉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伍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 年11 月16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4 項規定 命其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黃卉蓁繳納 20萬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檢察官106 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 ,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107 年12月7 日及108 年1 月8 日審判筆錄、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嗣本院另通 知具保人應於指定期日攜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並未遵期到 庭,遑論攜同被告前來,此有本院108 年1 月8 日訊問筆錄 、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綜上,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 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