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5號
KSDM,107,訴,15,201904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源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林威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續
字第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清源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黃清源於民國107 年間因在家中跌倒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就診,經本院函詢高雄 榮民總醫院被告之身體狀況、是否適於開庭應訊等節,該院 函覆略以:㈠病患目前診斷為1.血管及酒精性失智症;2.雙 側額葉蜘蛛膜下腔出血及挫傷性顱內出血、左側枕葉慢性硬 腦膜下出血;3.左側額頂葉硬腦膜下腔出血,術後;4.藥物 引致之類巴金森氏症,部分緩解中;5.酒精使用疾患;6.高 血壓;7.高血脂,107 年1 月16日至23日及107 年2 月4 日 至21日因前述診斷2.及3.二次住本院神經外科病房,107 年 2 月4 日接受手術治療,出院後規則本院身心科門診複診, 最近一次身心科門診回診日為108 年2 月18日。㈡病患107 年8 月29日心理衡鑑顯示對地點定向感及短期記憶仍缺損, 目前表達、語言理解能力已有進步,說話已經可以說出自己 想說的字句,但有時反應較慢,有時會緊張結巴,對人定向 感尚可,但對時間、地點定向感時好時壞,近期記憶退化, 某些簡單的記憶記不得、卻記得某些複雜的記憶,記憶力的 缺損並無一定的規律;偶會有情緒激躁的行為,走路步伐比 起107 年2 月剛開刀時穩定許多,步伐偏小碎步,轉換姿勢 時動作較慢,容易因而跌倒,自我照顧如吃飯、穿脫衣服、 大小便等已可以完全自行處理,但洗澡仍有部分需要依賴他 人協助。㈢以病患目前之身體和精神狀態,單純就「到庭」 而言應無問題,但如果到庭是為了能夠「應訊」,則恐會遭 遇一定的困難,主要是病患的記憶問題,如前述之病情描述



,病患近期記憶退化,加上因為腦傷導致部分記憶無一定規 律性的缺損,將導致病患應訊困難,且無法確認其證詞是否 可信等情,有高雄榮民總醫院108 年3 月4 日高總管字第10 83400661號函、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二、本院審酌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文字雖僅規定被告因 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然 其立法意旨應係指,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為自己 陳述事實或主張訴訟上之權利,為了被告之程序保障,應停 止審判,而非機械性地以被告之身體是否能夠「到庭」為判 斷標準。本院參酌高雄榮民總醫院上開回覆,以及本院於10 8 年1 月3 日開庭時,被告有當庭睡著、對外界認知能力欠 缺之情狀(有本院108 年1 月3 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認 為被告已達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程度,依前開規定, 應於其能到庭「應訊」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