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318號
KSDM,107,簡上,318,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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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佩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
7 年6 月13日107 年度簡字第13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2413 號),提起上訴,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佩娟係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000大樓」之 住戶,與同大樓住戶000因大樓停車問題迭生糾紛,而為 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21時30分許,在上址大樓管理室旁大 廳內,與000及其配偶000協商停車問題時,見000 與路過之大樓住戶打招呼,而無視其配偶000談話而不悅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屬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場所即 上開大樓大廳內,以臺語「臭俗辣」乙詞辱罵000,足以 貶損000之人格及名譽。
㈡於106 年4 月26日19時12分許,在上址大樓D 棟B1電梯前, 與000之子交談遭000制止而起口角爭執,另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出入之場所即上開大樓 D 棟B1電梯前,以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 你娘」等詞辱罵000,足以貶損000之人格及名譽。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 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 ,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



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 ,且各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佩娟(下稱被告)表示意 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 案之證據使用(見簡上卷第5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分別於前揭時、地,口出臺語「臭俗辣」、 「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詞,惟矢口否 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講「臭俗辣」是在管理室 滑手機自言自語,並非針對000,絕無侮辱000之意思 ;另在D 棟地下室電梯外,我說「幹你娘機掰」是因為000 先誣賴我罵他2 個兒子,要我跟他兒子道歉,我才對000 說這句話,當時只有000和我在場,且D 棟地下室電梯 僅限於D 棟住戶持卡始得進出,不符「公然」之要件,000 之妻是後來才到場,我說「無卵葩」、「幹你娘機掰」、 「幹你娘」是為了陳述事實給000之妻聽,因為000曾 對我說「沒有LP的人走開」,「無卵葩」是嘲諷我自己,「 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均是我的口頭禪,並無侮辱000 之意思,上開言詞乃出於自衛、自辯、自諷之詞云云。經 查:
㈠被告為「000大樓」住戶,與同為住戶之告訴人000因 停車問題迭生糾紛,而與配偶000於106 年4 月11日21時 30分許,在上址大樓管理室旁大廳內,與告訴人及其配偶00 0協商彼此間之停車問題,適有住戶路過該處與告訴人打 招呼後,被告在旁邊滑手機邊口出臺語「臭俗辣」乙詞;且 被告於106 年4 月26日19時12分許,在上址大樓D 棟B1電梯 前,與告訴人之子交談遭告訴人制止而起口角爭執,被告當 場口出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 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673301600 號卷【 下稱警卷】第10至12頁,簡上卷第5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000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 至2 頁, 106 年度偵字第12413 號卷第19頁反面)、證人000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5 至8 頁)相符,並有本院勘驗筆錄 及擷取畫面照片(見簡上卷第73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第80 至9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106 年4 月11日晚間大樓管理室旁 大廳內影像光碟顯示:被告與配偶000、告訴人與其配偶 0004 人皆坐在大廳沙發上,由告訴人錄影,被告坐在告



訴人左前方,000手持手機坐在告訴人對面。一開始被告 針對停車問題發言,告訴人及000均有所回應,嗣被告拿 出手機查看,改由000與告訴人、000協商,當000 說話時,適有大樓住戶路過該處,告訴人即向該住戶打招呼 ,000不滿告訴人無視其談話,以臺語質問告訴人「你有 沒有禮貌啊?有聽我在說嗎?」,並以手指向告訴人後,手 敲桌面一下,復對告訴人口出「幹」乙字,即面朝向被告, 而被告在旁邊滑手機邊應和著口出臺語「就臭俗辣啊」等語 ,告訴人當場立即表示遭公然侮辱。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及擷 取畫面照片(勘驗內容詳如附件㈠所示)存卷足參。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106 年4 月11日21時30分許,被告 係在其配偶000表達對告訴人未能專心聆聽其談話有所不 滿,而先後以質問言詞及敲桌行動表達不滿時,立即口出臺 語「就臭俗辣啊」等語,時間上甚為接近;參以雙方因停車 問題積怨已久,當日也是為協調此問題而來,且被告配偶00 0當場表達不滿之方式亦非平和,再佐以告訴人當場表示 遭公然侮辱時,被告與其配偶000均未反駁非針對告訴人 所言,堪認被告口出臺語「就臭俗辣啊」等語,乃係為應和 、相挺其配偶000對告訴人表達不滿之意甚明。是被告辯 稱:當時口出「臭俗辣」並非針對000,僅是邊滑手機邊 自言自語云云,不足採信。
㈣另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106 年4 月26日晚間大樓D 棟B1 電梯前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當時錄音光碟顯示:⑴監視器錄影 畫面中,告訴人帶著2 名兒子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等電 梯,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不久後被告 亦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被告與告訴人開始交談,嗣告 訴人離開該處往停車場方向走去,被告仍留在原處並向告訴 人之子揮手,告訴人旋回到大樓地下室電梯處,繼續與被告 交談,嗣告訴人手按著電梯外按鈕,電梯門開啟,告訴人之 子走進電梯內,接著,告訴人之配偶000走進入大樓地下 室電梯口處,被告、告訴人及000在該處交談,斯時停車 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⑵錄音一開始被告向 告訴人口出臺語「你沒卵葩」,告訴人質問被告「你為什麼 要來訐譙我?」後,被告仍繼續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 」、「幹你娘」等語,告訴人及其配偶000要當時在場之 2 子「阿傑」、「阿鈞」先行上樓後,雙方開始爭執停車位 問題,過程中被告、告訴人及000皆情緒激動、大聲地爭 論,被告口出「要錄幹你娘是不是」等語。此有上開勘驗筆 錄及擷取畫面照片(勘驗內容詳如附件㈡、㈢所示)在卷 可參。




㈤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⑴於106 年4 月26日19時12分許,在 上址大樓D 棟B1電梯前,當被告表示告訴人「沒卵葩(臺語 )」時,告訴人質問被告何以訐譙,已向被告表達此為罵人 之言詞,然被告非但未克制,再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 」、「幹你娘」等語;再參酌雙方因上開停車問題已有嫌隙 、積怨已深,足認被告係故意辱罵告訴人,並佯以此為口頭 禪回應告訴人甚明。故被告辯稱:「無卵葩」是嘲諷我自己 ,「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均是我的口頭禪,並無侮辱 000之意思云云,要不足採。⑵被告辱罵告訴人時,告訴 人之2 子尚在現場,被告並未要求告訴人之2 子澄清未遭被 告辱罵,或質問告訴人為何誣賴被告辱罵其2 子,僅就停車 問題對告訴人之2 子數落告訴人。是被告辯稱:因為000 先誣賴我罵他2 個兒子,要我跟他兒子道歉,始口出「幹你 娘機掰」等語云云,亦不足採。⑶被告對告訴人口出臺語「 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當時停車場 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除告訴人之2 子、000 在場見聞外,其他大樓住戶亦隨時得以出入該場所共聞共 見,自已符合「公然」之要件。是被告辯稱:當時只有000 和我在場,且D 棟地下室電梯僅限於D 棟住戶持卡始得進 出,不符「公然」之要件云云,委不足採。⑷被告雖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迭生糾紛,惟雙方當時均已停妥車輛離開停車 場,在大樓地下室電梯前等候電梯,告訴人當下並未對被告 有何不法侵害,被告以臺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 「幹你娘」等語侮辱告訴人,既無益於雙方間停車糾紛之解 決,亦難認有何刑法第311 條第1 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 合法之利益」之免責事由之適用,故被告辯稱:當時口出臺 語「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乃係出於自衛 、自辯、自諷之詞云云,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礙難憑採 。
㈥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 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 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 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 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在上址大樓管 理室旁大廳內、D 棟B1電梯前之公共場所,以臺語「臭俗辣 」、「無卵葩」、「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辱罵告 訴人,核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均符合



「公然」之要件甚明;又,「臭俗辣」、「無卵葩」、「幹 你娘機掰」、「幹你娘」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 皆係對他人人格貶抑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 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若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 作人身之攻擊,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 譽、尊嚴之評價無誤。
㈦綜上所述,被告首揭所辯應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要不足採 。從而,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共 2 罪)。又,被告先後2 次公然侮辱犯行,犯罪時間、地點 有別,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者,應予分論併罰。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 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 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 要旨、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 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309 條第 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 鄰居,雙方固因停車位問題相處不睦,影響居住品質,惟該 糾紛非不能透過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被告於106 年4 月 11日既已與告訴人協調如何和平相處,即不應藉詞告訴人與 其他鄰居打招呼乙事,出言謾罵告訴人;而106 年4 月26日 被告於電梯前偶遇告訴人,竟以穢語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 對他人之尊重,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以及被告侮辱告訴人 之時間、地點,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 元,諭知如易 服勞役,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合併定應執行罰金5,00 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核屬已斟酌刑法 第57條規定之量刑事由,且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 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尚屬妥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 尊重原判決之決定。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請求撤銷改判無罪,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
│勘驗標的:告訴人000提出之「林佩娟公然侮辱罪」光碟 │
│㈠「V_00000000_212803_vHDR_Auto(手機) 」檔案 │
│㈡「00000000_ 19h07m_ch04(電梯門口) 」檔案 │
│㈢「REC004( 錄音筆) 」檔案 │
├──────────────────────────────┤
│勘驗長度: │
│㈠00:05:49至00:07:30 │
│㈡00:04:59至00:07:01(監視器畫面:2017/4/26 19:11:58至 │
│ 19:14:00) │
│㈢00:00:00 至00:02:28 │
├──────────────────────────────┤
│勘驗內容: │
│㈠「V_00000000_212803_vHDR_Auto(手機)」檔案 │
│1、00:05:49至00:06:24 │
林佩娟:現在我只希望我的線不要再壓到我的線… │
│000:其實妳去詛咒人家嘛… │
林佩娟:對,我跟你講那是我的事嘛,我詛咒人家,是我的事嘛 │
│ ,對不對。 │
│000:那時候沒有超線、沒有超線嘛,那妳又要講什麼? │
│000:對啦,我知道,妳去詛咒人家是妳的…不是… │
林佩娟:OK,OK,好,好,我現在只想說… │
│000:沒超線了啊。 │
林佩娟:OK,好,所以… │




│000:好了就好了啊,那有什麼好講。 │
林佩娟:好,所以沒超線,沒超線。 │
│000:等一下。 │
│000:你跟我講,你跟我講,你不要講,好,不要你跟我講。 │
│000:我們現在不是在講這個喔… │
│000:你不要再講了,你去看有沒有超線,有超線你再跟我講。 │
│000:我們剛剛… │
│000:不要再講了。 │
│000:現在不是超線不超線的問題,我們現在… │
林佩娟:來。 │
│000:你剛剛說沒超線… │
│000:對。 │
│000:好啦,好啦。 │
林佩娟:好,所以說沒超線就好。 │
│000:那要講什麼。 │
│000:我們現在下來要講的就是「通哥」(音譯)有跟你講嘛 │
│ 對不對。 │
│2、00:06:24至00:06:54 │
│000:你要說什麼啦,000。(臺語) │
│000:跟你講的是說沒有… │
│000:000,你是要說什麼啦。(臺語) │
│000:聽我說啊,你聽我說啊。(臺語) │
│000:你對我說,你對我說,你對我說,我聽你說,你不用跟 │
│ 我太太說。(臺語) │
│000:我現在下來,我們現在下來是不是要講事情。 │
│000:是啊。(臺語) │
│000:我們就講說你劃我們的車,對不對,你劃我們的車。 │
│000:嗨,怎麼那麼晚? │
│000:你有沒有禮貌啊?有聽我在說嗎?(臺語)【手指向涂 │
│ 才仁後,手敲一下桌面】 │
│小孩聲:蛤? │
│000:你怎麼那麼晚? │
│000:幹。(06:40)【手指向000後,面轉向林佩娟】 │
林佩娟:就臭俗辣啊。(06:40)【邊滑手機邊應和著000】 │
│000:在說的時候還在那邊。(臺語)【頭轉向門口走道】欸 │
│ ,你下課了喔? │
│小孩聲:對啊,我下課了。 │
│000:這麼晚喔? │
│000:你在譙我喔?你在譙我喔?(臺語) │
│000:我有在譙你嗎?(臺語) │




│000:你剛剛譙我耶。(臺語) │
│000:我有譙你嗎?(臺語) │
│000:你這樣公然侮辱耶。 │
│000:弟弟沒事,弟弟你先上去。 │
│000:弟弟你先上去好了。 │
│3、00:06:55至00:07:30 │
│000:000,你剛譙我(臺語),你這樣公然侮辱耶。 │
│000:我有譙你嗎?(臺語) │
│000:你剛剛譙我耶。(臺語) │
│000:我… │
│000: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臺語) │
│000:我有譙你嗎?(臺語) │
│000:沒關係。 │
林佩娟:他…那個嘛…他是他… │
│000:好笑(臺語),我們下來就是要你們說,你們的車把我 │
│ 們的車擋住…(臺語),那你現在不承認了,我現在要 │
│ 說這件事,不承認不是我們不講,是你們不承認… │
│000:我跟你說啦(臺語),000。 │
林佩娟:好,沒關係了,事情講完就好,我只是…一天到晚… │
│000:現在是晚上9點35分,你譙我嘛(臺語),000。 │
│000:我譙你?(臺語) │
│000: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我已經有錄下來了。(臺語) │
林佩娟:我很閒喔,對啊,你老公說我沒有… │
│000:是你譙我吧?(臺語) │
│000:我已經錄起來了。 │
│000:一天到晚就很閒,講那些有的沒的。 │
│000:好啦。(臺語) │
│㈡「00000000_19h07m_ch04(電梯門口)」檔案 │
│1、00:05:0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02) │
│告訴人000帶著二名兒子走進大樓地下室電梯口等電梯。停車 │
│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 │
│2、00:05:3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31) │
│被告林佩娟手提安全帽及塑膠袋進入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 │
│3、00:05:4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41) │
│被告林佩娟及告訴人000站在電梯口處交談,告訴人000手 │
│指往停車場方向。 │
│4、00:05:5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49) │
│告訴人000離開大樓地下室電梯口,往停車場方向走去。 │
│5、00:05:5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53) │
│告訴人000離開後,被告林佩娟朝向告訴人000之子揮手。 │




│6、00:05:5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55) │
│告訴人000走回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 │
│7、00:05:59(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2:59) │
│被告林佩娟及告訴人000仍在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交談,告訴 │
│人000手指向被告林佩娟。 │
│8、00:06:1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3:11) │
│被告林佩娟及告訴人000仍繼續在交談,告訴人000手按著 │
│電梯外按鈕,電梯門開啟,告訴人000之子走進電梯內。 │
│9、00:06:5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3:51) │
│告訴人000之配偶000從停車場走進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 │
│告訴人000手仍繼續按著電梯外按鈕。 │
│10、00:06:5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7/04/26 19:13:53) │
│被告林佩娟、告訴人000、告訴人000之配偶000三人在 │
│大樓地下室電梯口處交談。斯時告訴人000手仍繼續按著電梯 │
│外按鈕,停車場與大樓地下室間的門處於開啟狀態。 │
│㈢「REC004(錄音筆)」檔案 │
林佩娟:你沒卵葩。(臺語)(00:01) │
│000:你為什麼要來訐譙我? │
林佩娟:你在說什麼?我跟你講這是我的口頭禪,幹你娘雞掰。 │
│ (00:05) │
│000:你怎麼這麼沒有水準呢? │
林佩娟:怎樣? │
│000:蛤? │
林佩娟:你現在要怎麼樣?我只是要跟你講說,當時你們講說要… │
│000:阿鈞。 │
│小孩聲:蛤? │
│000:阿傑、阿鈞你們兩個先上去。 │
│小孩聲:喔。 │
林佩娟:你老爸,你老爸是一個說的到做不到的人啦。(00:25) │
│000:你先讓他們上去。 │
林佩娟:讓他上去,帶他上去… │
│000:你現在又怎樣? │
林佩娟:我只是… │
│000:你在幹什麼幹啦。 │
林佩娟:你幹什麼東西啊。 │
│000:你每次都在罵人家什麼的。 │
林佩娟:我只是講說當時我們講好各別一塊,我只是說涂先生你 │
│ 是要用一塊嗎?還是兩塊? │
│000:啊你又再吵什麼了? │
林佩娟:我吵什麼?我只是… │




│000:我們井水不犯河水,用兩塊又怎麼樣啦? │
林佩娟:不是,沒錯,那我只是… │
│000:有撞到你的車子嗎? │
林佩娟:當時想說小孩子下車,在那邊下車…,你說好,你家人 │
│ 說你說的算,你最大… │
│000:你要吵什麼啦? │
林佩娟:我只是問說涂先生你不是說一塊嗎?現在多那一塊是怎 │
│ 樣?…那又怎樣,我只是說不是說一塊嗎?現在兩塊是 │
│ 在怪我是怎樣? │
│000:那又怎樣? │
林佩娟:那又怎樣? │
林佩娟:所以你們是說到做不到。 │
│000:阿你們又…我們又… │
林佩娟:不用再錄了啦,要錄幹你娘是不是?(01:13)蛤?我 │
│ 只是要問你… │
│000:用兩塊、用一塊,又怎樣? │
林佩娟:因為我跟你講… │
│000:有沒有用到你們家的位子?有用到一下會怎麼樣? │
│000:你又…好…不要吵架,你再譙我阿,你再譙我阿,你譙 │
│ ,我都錄下來。 │
林佩娟:好啊。 │
│000:公然侮辱罪,好不好,漂亮,好。 │
林佩娟:好了,沒事了。 │
│000:用到你們家了沒啦?既然沒用到,你到底想吵什麼啦? │
林佩娟:沒用到嗎? │
│000:沒用到、沒用到你們家的地,有沒有啦?有沒有啦?現 │
│ 在就算是這樣… │
林佩娟:那我就把影片公開… │
│000:公開、公開,去阿,現在就去公開,有本事就去公開。 │
│000:不知道你在吵什麼? │
林佩娟:我吵什麼?你要不要去看我一開始跟你先生講… │
│000:你現在也不用講了,不用講了。 │
│000:好了,你有本事譙人,好。 │
│000:好,你不用講(臺語)… │
│000:好,三個字8萬就對了,我本來是不想告你的,你還這 │
│ 樣子,好,沒關係。 │
│000:沒什麼好講的,我們兩塊、一塊,反正我們就沒用到你 │
│ 家的地方。 │
林佩娟:我只是想問說… │
│000:對,對。 │




│000:都講好了,你是… │
林佩娟:我只是想問你是男子漢有卵葩的人為什麼說到做不到? │
│ 只是這樣子,我只是問說涂先生這樣子而已阿。(02: │
│ 14至02:21) │
│000:好,沒關係。 │
│000:好好好,你就繼續沒口德。 │
林佩娟:沒口德,我跟你講那是我的口頭禪。 │
│000:你就那個了…好,不用跟她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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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