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6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宜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表二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宜庭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恐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 作為詐欺集團匯款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07年5月18日23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號7-11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南崁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正言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楊宗憲」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並告知 提款卡密碼,容任該詐欺集團使用上揭金融機構帳戶。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依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騙莊新昌、 范梅蘭、張良濤、陳添運,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存 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李宜庭之帳戶內。嗣因莊新昌等4 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宜庭在本院坦承犯行(見被告108年3 月27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55頁背面),並經告訴人莊新 昌、范梅蘭、張良濤、陳添運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且有被告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正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 1份、告訴人莊新昌提供之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1份、 范梅蘭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張良濤提供之無褶 存款單1紙、陳添運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手機擷圖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單一提供上開2帳戶之幫助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騙取財物,而侵害莊新昌、范梅蘭、張 良濤、陳添運之財產法益,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未 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對詐騙集團施以助力,所犯情節較正犯 輕微,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有何所得(即無庸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 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助長詐欺犯罪,造成被 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合計258,000元),犯罪所生危害並非 輕微,惟被告犯後出具聲明書,同意返還帳戶內剩餘款項與 被害人(本院卷第33頁),並各以130,000元、20,000元與 莊新昌、范梅蘭和解,告訴人莊新昌、范梅蘭向法院請求對 被告為緩刑宣告,以使被告能透過工作賠償損害,有和解書 2份為證(本院卷第56、57頁),另獲告訴人張良濤之諒解 ,不再追究,出具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卷第34頁),此外 ,告訴人陳添運受騙款項幸遭凍結,後已匯還,有本院電話 紀錄為憑(本院卷第51頁),足見被告犯後積極填補損害, 已見悔意,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以販售甜點維 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前無任何犯罪紀錄,品行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偶然犯罪,致罹刑章,然犯後願意 填補損害,已見悔意,並獲被害人諒解,已如前述,被告經 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 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 附表二所示之和解內容履行,遵期給付莊新昌及范梅蘭所示 金額。被告須於緩刑期間審慎行事,如於緩刑期間內又犯罪 ,或違反前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 宣告之刑,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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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遭詐騙之時間、手法及金額 │匯入被告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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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莊新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3日│正言郵局帳戶 │
│ │ │11時30分許,在不詳處所,撥│ │
│ │ │打電話給莊新昌佯裝其同學「│ │
│ │ │阿和」稱因要投資現金不夠,│ │
│ │ │要借款13萬元云云,致莊新昌│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許臨櫃│ │
│ │ │匯款13萬元。 │ │
├──┼────┼─────────────┼───────┤
│ 2 │范梅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3日│國泰世華銀行帳│
│ │ │14時16分許,在不詳處所,撥│戶 │
│ │ │打電話給范梅蘭佯裝社區住戶│ │
│ │ │「顏志文」稱急需用錢云云,│ │
│ │ │致范梅蘭陷於錯誤,於同日12│ │
│ │ │時56分許,臨櫃匯款2萬元。 │ │
├──┼────┼─────────────┼───────┤
│ 3 │張良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4日│正言郵局帳戶 │
│ │ │19時許,在不詳處所,撥打電│ │
│ │ │話給張良濤佯裝其友人「林明│ │
│ │ │輝」稱朋友急需資金周轉云云│ │
│ │ │,致張良濤陷於錯誤,於翌(│ │
│ │ │25)日11時11分許,無摺存款│ │
│ │ │8萬8000元。 │ │
├──┼────┼─────────────┼───────┤
│ 4 │陳添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5月24日│正言郵局帳戶 │
│ │ │19時18分許,在不詳處所,撥│ │
│ │ │打電話給陳添運佯裝其友人「│ │
│ │ │棧哥」稱有朋友急需用錢云云│ │
│ │ │,致陳添運陷於錯誤,於翌(│ │
│ │ │25)日11時14分匯款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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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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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莊新昌部分: │
│李宜庭願給付莊新昌130,000元,李宜庭當場支付5,000元完畢,其餘款│
│項同意按月分期給付,李宜庭應於和解書成立(108年3月26日)次月25│
│日前,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款5,000元至莊新昌指定帳戶(見本院卷第 │
│56頁和解書)。 │
│(二)范梅蘭部分: │
│李宜庭願給付范梅蘭20,000元,李宜庭當場支付5,000元完畢,其餘款 │
│項同意按月分期給付,李宜庭應於和解書成立(108年3月26日)次月26│
│日前,按月於每月26日前匯款5,000元至范梅蘭指定帳戶(見本院卷第 │
│57頁和解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