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王儒霖
訴訟代理人 徐于晴
被上訴人 蕭仁權
被上訴人 姬萬銓
被上訴人 洪錦樹
被上訴人 陳阿文
被上訴人 吳水池
被上訴人 張宏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1 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03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戴謙,嗣變更為歐嘉瑞,有經濟部 公函附卷可稽,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原為上訴人之員工,分別於如附表 「退休日期」欄所示之日退休,在受僱期間均依上訴人之規 定輪值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而受領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 費)之經常性給付,為服勞務而獲得之對價,屬薪資之一部 分,自應計入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 規定之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但上訴人均未將夜點費納入併計,致短付如附表 「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為此,爰依勞基法第55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命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利息之判決。
三、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為國營事業,就退休相關待遇之計算應優先適用國營 事業相關法令,依國營事業法第1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 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所附之計算平均工資給予項目 表,未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上訴人計算之退休金正確無 誤。
㈡依系爭夜點費發放沿革,係由發放食物演變為發放代金,足 認上訴人發放緣由係體恤勞工辛勞之目的,以補貼相當於食 物之金額方式所為恩惠性、鼓勵性給與,與勞務對價無關, 且夜點費係不定期調整,調整幅度未固定,與員工薪給調整 無涉,與工資性質迥異,為恩惠性給與。
㈢依勞基法第25條規定,工作及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被上訴人工作型態為晝夜輪班制,此於受僱之際即已知悉 ,為勞動契約內容,被上訴人輪值夜班時,其工作內容與日 班並無不同,上訴人無庸為任何額外給付。又夜點費之發放 金額固定,不因員工作業種類及工作性質、經驗、學歷、智 力、年資、級職而有不同,當著眼於夜間工作已離正常三餐 時間甚久,而有多進食必要之恩惠性給與,此據經濟部就夜 點費之性質解釋明確,系爭夜點費非屬工資等語,資為抗辯 。
四、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均曾受僱於上訴人,並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退 休,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給付被上 訴人退休金。
㈡上訴人工廠作業方式為24小時全天候開工,採日班、小夜班 及大夜班固定之三班輪值制,各班工作性質均相同,僅服勤 時間不同。
㈢上訴人按被上訴人輪值大、小夜班之次數發給系爭夜點費。 每位員工所領取之夜點費均相同,即大夜班400 元、小夜班 250 元。
㈣上訴人所屬員工,輪班人員於夜間輪班可支領系爭夜點費, 非輪班人員於夜間加班或值夜間安管,亦可支領夜點費。輪 班部分,系爭夜點費由實際到班輪值大、小夜班之人員領取 ,如有調職代班或請假,則歸代班人領取。未滿4 小時則不
得領取。
㈤上訴人為國營事業機構,受國營事業管理法之拘束,依國營 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工資由行政院規定標準定之。經濟 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給與項目表內容,未將系 爭夜點費納入計算平均工資給付。
㈥上訴人於核發退休金時,均未將系爭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 及據以計算退休金之基數。如被上訴人主張有理由,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退休金差額 ,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爭點:系爭夜點費是否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而 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 之退休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七、本院之判斷︰
㈠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 定有明文。次按工資,應屬「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 與」,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現金或實物,則非所問。又所 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具經常 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對價性,則 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關係,是 以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夜點費是否為勞工給 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工作型態為24小時三班固定輪值,其中關於 夜點費部分,則係因輪值中、夜班而得領取,其金額雖固定 ,並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年資、職級不同而有差別,但仍 以參與輪班工作者始得領取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 從此項給付之原因觀之,系爭夜點費並非為應付臨時性之業 務需求始偶爾發放之款項,而係在特定工作條件下所形成固 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此種雇主因特殊工作條件而對 勞工所加給之給付,本質上自應認為係勞工於該值班時段從 事工作之勞務對價。就此而言,系爭夜點費係兩造間就特定 之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 得之給付,其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 具有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 件,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
㈢上訴人雖抗辯:系爭夜點費係為體恤夜間工作之福利措施及 恩惠給與,可見非屬勞務對價云云。惟查,夜間工作因違反
人體正常生理時鐘,將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 ,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人身安全,屬危險工時,是以勞 基法第48、49條乃明文限制童工、女工於此時段內工作,且 勞工通常亦不願意在此時段服勤。然就雇主而言,如能採取 日夜輪班制作業,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 較多利益。則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輪值中、夜班之勞工 ,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而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 中、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 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益應認具有勞務對 價性。故上訴人上開抗辯,不足採。
㈣上訴人另抗辯:系爭夜點費之歷來沿革,原係用為體恤夜間 輪班員工外出覓食不易,所提供之單方嘉惠補償,純係恩惠 性給與,且被上訴人明知夜點費非工資,自不應併入平均工 資計算退休金云云。然查,依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就工資所 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 等方式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見實物給與亦在工資涵攝範 圍內,故縱系爭夜點費之沿革係由實物給與之方式改為現金 而來,因兩造在成立勞動契約時,已知悉工作型態為3 班制 之輪班,並均認知輪值中、夜班者即可領取系爭夜點費。可 見此項給付就上訴人而言,係明確認知在被上訴人提供中、 夜班之勞務時,即有給付義務,而被上訴人亦認知其若輪值 中、夜班,即可領取此項給付。故雙方就此應已有共識及合 意,並已具備在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勞務對價」及「經常 性給與」之性質,自屬工資之一部。至工資之給付,一般而 言,固可能因工作性質、年資或職級等因素而有差別,但就 工資結構而言,就某類不具有區別實益之項目仍得為相同數 額之給付,如伙食津貼及交通津貼等,自難以夜點費之給付 金額相同即推認為恩惠性給與,上訴人上開抗辯,尚不足採 。
㈤又94年6 月14日修正前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雖將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排除於 「經常性給與」之外,惟該款規定之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 際費,因屬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固可認定並非「經常性給 與」,然與系爭夜點費之性質係屬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經常 性給與之勞務對價不同,自不得以發給名目為「夜點費」, 即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況該施行細則於94年6 月14日修正 時,已將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之規定刪除,其修正理由為: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 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 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 』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 2 條第3 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有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94年6 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令函可資參照, 可見以夜點費之名目所為給付,仍可具工資性質,上訴人抗 辯不得將系爭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自無可取。 ㈥上訴人又抗辯:上訴人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應依經濟部 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所定之薪點計算薪資,且依經濟部所屬 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並未將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 工資給與項目表云云。然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雖規定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 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經濟部亦函釋夜點費為褔利 措施,不應併計入平均工資內;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之平均 工資給與項目表雖亦未將夜點費列入。惟勞基法係國家為實 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 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 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 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 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動 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 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 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 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再者,夜點費是否 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屬法院應依職權個案判斷之事項,行 政機關之解釋,僅有參考性質,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故上 訴人所提之上開函示,自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至於其 他法院判決見解,因非屬現行有效之最高法院判例,亦無拘 束本院之效力,自無從比附援引。
㈦綜上所述,系爭夜點費應屬工資之一部分,並應納入平均工 資計算。被上訴人之主張,應屬可採,上訴人認不得計入平 均工資,核屬無據,為不足採。另如系爭夜點費應計入平均 工資計算,則被上訴人可得領取之退休金差額為如附表「應 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且上訴人尚未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 等語,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八、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 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 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 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附表:
┌──┬───┬──────┬─────────────┬─────────────┬──────┬──────┐
│編號│ 原告 │ 退休日期 │ 退休金基數(個) │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 利息起算日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30 │退休前3個月 │4,000元 │ │ │
│ 1 │蕭仁權│107年6月30日├────────┼────┼──────┼──────┤ 179,375元 │107年7月30日│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15 │退休前6個月 │3,958.33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30 │退休前3個月 │4,583.33元 │ │ │
│ 2 │姬萬銓│107年7月1日 ├────────┼────┼──────┼──────┤ 206,125元 │107年7月31日│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15 │退休前6個月 │4,575 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30 │退休前3個月 │4,983.33元 │ │ │
│ 3 │洪錦樹│107年7月1日 ├────────┼────┼──────┼──────┤ 217,000元 │107年7月31日│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15 │退休前6個月 │4,500 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30 │退休前3個月 │5,166.67元 │ │ │
│ 4 │陳阿文│107年7月30日├────────┼────┼──────┼──────┤ 233,625元 │107年8月29日│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15 │退休前6個月 │5,241.67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2 │退休前3個月 │6,333.33元 │ │ │
│ 5 │吳水池│107年8月1日 ├────────┼────┼──────┼──────┤ 274,000元 │107年8月31日│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3 │退休前6個月 │6,000元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5 │退休前3個月 │6,750 元 │ │ │
│ 6 │張宏春│107年6月30日├────────┼────┼──────┼──────┤ 271,750元 │107年7月29日│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0 │退休前6個月 │6,216.67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