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劉祐銘即維也納花園旅館
訴訟代理人 李梓成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上訴人 賴彥燊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
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