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7年度,54號
KSHV,107,勞上易,54,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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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劉祐銘即維也納花園旅館


訴訟代理人 李梓成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上訴人  賴彥燊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
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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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