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94號
KSHV,107,上,94,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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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康煒宗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上訴人  康美玲 

      康瓊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王佩琳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函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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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