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23號
KSHV,106,重上更,23,2019040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漢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上訴人  王添瑯 
      王麗香 
      王建順 
      王火全 
訴訟代理人 李昭慶律師
被上訴人  黃進成 


      林祈福 
追加被告  黃進丁 
      甘麗燕 
前列王添瑯王麗香王建順王火全黃進成黃進丁、甘麗
燕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追加被告  林連順 

      林玳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清源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黃正彥 
追加被告  林松  
      王林編偏
      林蓮娥 
      林吳玉霞
      林俊良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林家宏承當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坐落高 雄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現已合併變更 為同段238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被上訴人及追 加被告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及 追加被告拆屋還地,嗣於訴訟繫屬中,聲請人取得系爭土地 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 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取得系爭土地所 有權乙節,業據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見本院卷二第151-1 頁至第151-3 頁),堪信為真實。又 上訴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另王添瑯王麗香、王 建順王火全黃進成黃進丁甘麗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南區分署對於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 第154 頁背面至第155 頁)。然林祈福林連順林玳妤林松王林編偏林蓮娥林吳玉霞林俊良等人並未以言 詞或書面同意林家宏承當訴訟,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代上訴人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1/1頁


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