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宏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梁信宏於101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