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1號
KSHM,108,聲,481,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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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炯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炯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炯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余炯憲於105 年6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997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6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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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