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133號
KSHM,108,上易,13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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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富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
字第287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41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為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萊茵二期大樓(下稱系爭大 樓)之住戶,因對該時擔任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乙○○ 處理相關事務有所不滿,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18時9 分許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大 樓前路旁,向乙○○指述「王八蛋」、「豬欸」(即假藉「 主委」之諧音)等語,足以貶損乙○○之名譽。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卷第2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 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 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我罵告訴 人「王八蛋」係因前任財務委員陳建銘有侵占大樓公基金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後告訴人擔任主委時,與前任財 委達成和解,並收受建物權狀,但遲未處理,而我是大樓自



救會成員,因告訴人對我提出之質疑事項均置之不理,且摸 我的臉,我基於公益才罵告訴人;另當時我係稱呼告訴人職 稱「主委」,未對其辱罵「豬欸」云云。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 述明確,復有員警製作告訴人與被告於案發時對話錄音譯文 、原審勘驗告訴人與被告於案發時對話錄音光碟(下稱系爭 錄音光碟)之如附表所示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乙○○於偵查證稱:【被告於105 年5 月31日18時9 分 許,在系爭大樓門口,一直罵我王八蛋,並以諧音罵我是豬 ,因為他一直多次說「豬委」,而我當時是大樓主委】等語 (偵卷第70頁) 、嗣於原審證稱:【案發當天,被告有罵我 「豬欸」,在我聽起來,是罵我豬】等語(原審卷第43頁) ,經核與原審勘驗系爭錄音光碟結果即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其中關於「主委」或「豬欸」的音調,與檢察官勘驗筆錄記 載:【告訴人及警方譯文內容所載,其中經告訴人記載「豬 欸」的部分,除了於警卷第12頁最開始那2 次及第13頁的第 1 次(錄音時間為00:15、00:18、00:39,原勘驗筆錄就 第13頁部分雖載第3 次,然比對後續其所載錄音時間應為第 1 次)聽得出係主委外,即第1 字為國語發音第三聲發音外 ,其餘的1 字均為國語發音的第1 聲,且第2 字並未帶有明 顯「ㄨ」音,及聽起來均像是「豬欸」】等情相符,本院復 審酌諸附表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部分內容,即①被告說「 我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你『豬欸』」,告訴人說「你罵 我?」、被告說「對阿我罵你」,及②告訴人說「罵的真好 聽阿。」、被告說「不好聽嗎?不好聽再來罵一次阿。」、 告訴人說「來啊繼續阿,做人沒有人像你做成這樣的啦。」 、被告說「『豬欸』」,是依上揭對話內容前後文句以觀, 益徵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中所稱「豬欸」應非單純向告訴人稱 呼其「主委」之職稱,而是辱罵之言語,是告訴人上揭證述 內容應屬可採,被告有辱罵告訴人「豬欸」乙節,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未辱罵告訴人「豬欸」,與上開證據不符,自無 可採。
2.本案被告固係擔心告訴人就系爭大樓前任財委陳建銘侵占大 樓公基金300 萬餘元事件處理方式將導致社區蒙受損失,及 針對提出之質疑未獲告訴人回應有所不滿,始與告訴人間有 所齟齬,並因而與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之爭執及言論,此有 原審勘驗系爭錄音光碟之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可證,並有 被告所提出之自救會報告文件、系爭大樓管理委員針對陳建 銘侵占公基金之事件所提出之告訴狀、調解書、被告質疑告



訴人作為之意見狀、對系爭大樓住戶公告文件各1 份在卷可 稽(偵卷第35-37 、39、41-43 頁、原審卷第63、65-67 頁 ),然被告本應以理性溝通、謹慎查核方式尋求解決之道, 或蒐集證據提出告訴行使權利,卻捨之不為而以公然惡意之 抽象言語「王八蛋」或「豬欸」謾罵告訴人之方法表達其不 滿,而上揭用語具有負面貶抑之意,可使見聞者對告訴人在 社會上所保持之身分、人格及地位造成相當之貶抑,且顯屬 情緒性之人身攻擊,非屬就事論事所為之適當言語,而逾越 表達意見之合理範圍,是被告辯稱係基於公益而罵人,尚難 作為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
3.被告與告訴人另於105 年7 月7 日在系爭大樓電梯口因故發 生爭執而互控傷害,經原審106 年度易字第124 號判決認定 告訴人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20日,嗣檢察官、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711 號判決,就告訴人部分撤銷原 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 月,其餘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此 經被告供述在卷(原審卷第50頁),並有上揭判決書2 份在 卷可佐(偵卷第47-57 頁、原審卷第63-72 頁),而被告以 此質疑何以本案發生在前,然告訴人卻遲至105 年11月16日 即傷害案件發生後始向員警提出告訴,惟告訴權人是否提出 告訴係屬其權利,且告訴乃論之罪,僅需告訴人於法定期間 內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意思表示,即已具備訴追之條件,從 而,被告上揭質疑亦難對其作有利之認定。
4.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 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請求傳喚證人即當日在場之系爭大 樓住戶許俊哲,證明告訴人擔任系爭大樓主委期間處理陳建 銘事件之方式有所不當及案發當日發生之經過,然證人許俊 哲於偵查中已到庭證稱:【我之前頭部受傷,現在記憶力不 好,有關告訴人與被告當時對話譯文內容,我已沒有印象聽 過這些內容】等情(偵卷第69-71 頁),而被告有事實欄所 示犯行,前已述明,被告聲請再次傳訊證人許俊哲,難認有 再調查之必要性。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卸飾之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 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 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



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查被告辱罵告 訴人之地點係在系爭大樓前路旁,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場所,是被告於該處出言辱罵告訴人,自已達「公然」 之程度。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於以上揭言語先後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 地點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 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當,故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三、上訴論斷部分: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 擔任大樓主委期間處理陳建銘事件方式及對被告所提出之質 疑不予回應之態度,竟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或循正當 管道尋求救濟,即於大樓前路旁以上揭言語侮辱告訴人,而 此行為非但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並致告 訴人心理上感覺難堪,其行為實有不妥,復衡酌被告犯後否 認辱罵告訴人「豬欸」,及坦承辱罵告訴人「王八蛋」但主 張係為公益應屬不罰之犯後態度,暨與告訴人間迄今未能達 成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 、目前無業、無收入,現與妻子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 ,認檢察官求刑拘役30日,尚顯過重,爰量處拘役15日,併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經核原判決 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 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A是告訴人,B是被告 │
│A:你講你繼續講,請繼續講。 │
│B:很厲害嘛,你很厲害嘛, │
│A:我還好。 │
│B:你賣人家房子幹嘛? │
│A:不是我賣的 │
│B:你賣人家權狀幹嘛? │
│A:不是我賣的。 │
│B:不是你賣的是誰賣的? │
│A:你不必在這裡跟我講這個話。 │
│B:蛤,我就跟你講這種話,你這個主委。 │
│A:我不想跟你講這種話。 │
│B:就是主委。 │
│A:什麼事? │
│B:我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你「豬欸」。 │
│A:你罵我? │
│B:對啊我罵你啊。 │
│A:罵大聲一點。 │
│B:阿,我就罵你瀆職阿。 │
│A:罵我瀆職? │
│B:罵你未善盡管理責任啊。 │
│A:未善盡管理責任? │
│B:整個大樓他媽的全都給你賣掉了,賣大樓阿。 │
│A:關我什麼事啊? │
│B:你主委阿,豬委阿。 │
│A:好,說清楚一點。 │
│B:很清楚啊,怎麼樣? │
│A:再說清楚一點。 │
│B:再錄阿,沒關係啊。 │
│A:你是哪一位請說清楚一點。 │
│B:你是哪一位?你先講清楚你是哪一位。你是主委嗎? │
│A:我是主委,你是誰?你是誰?請說清楚 │
│B:我懶得理你,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 │
│A:你罵我一次?你囂張什麼啊? │
│B:你想怎麼樣? │




│A:沒有怎麼樣啊 │
│B:你想怎麼樣? │
│A:沒有怎麼樣啊 │
│A:( 拍擊聲)喔打我啊打人阿... │
│B:再過來阿 │
│A:打人拉 │
│B:再過來阿 │
│A:打人阿 │
│B:你過來給我打幹嘛? 你摸我臉幹什麼?你在性騷擾阿。 │
│A:你打人阿,你完蛋了你。 │
│B:你王八蛋。 │
│A:你完蛋了你。你完蛋了你。 │
│B:你才完蛋,整個大樓都被你賣掉了。 │
│A:講清楚喔。 │
│B:你完蛋,你什麼東西啊。豬欸 │
│A:拿出證據來啊,你有資格講話再來講話。 │
│B:證據不是在那邊嗎?我寫上去了阿,你回答阿,你回答說是不是你賣房子。 │
│A:甘你什麼事啊? │
│B:關我什麼事?不關我的事嗎?這我們大樓的事情。 │
│A:甘你什麼事啊? │
│B:為什麼不關我的事? │
│A:你去換你的身分出來再講。 │
│B:為什麼不關我的事? │
│A:回去叫你老婆出來講。 │
│B:你老婆是誰啊?你老婆都跟我講啦。 │
│A:回去叫你老婆出來講。 │
│B:你卒仔。 │
│A:回去叫你老婆跟我講,要不然你沒資格跟我講話。 │
│B:你來跟我講,你管我什麼? │
│A:我沒有管你啊。 │
│B:所以我跟你講你王八蛋嘛 │
│A:所以說你幹嘛打我?你幹嘛罵我?你有什麼權利? │
│B:你幹嘛聞我,我沒有什麼權利,我在這裡大樓裡面,你有什麼權利你這個豬委│
│ 。 │
│A:我站在這邊,我沒有動到你,你動手打我喔,這邊有監視器喔,可以調喔。 │
│B:你調得到嗎?你有密碼嗎?那個監視器看得到嗎?誰看得到?就是你看得到,│
│ 就這樣用,這什麼啊? 監守自盜,自己他媽的用自己的,全部都是你自己在弄│
│ ,你有尊重過別人嗎?王八蛋,我見到你一次我罵你一次。 │
│A:罵的真好聽阿。 │
│B:不好聽嗎?不好聽再來罵一次阿。 │




│A:來啊繼續阿,繼續阿,做人沒有人像你做成這樣的啦。 │
│B:豬欸 │
│A:欠錢的還能大聲阿。 │
│B:賣大樓的還敢講話喔,寫出來嘛,回答嘛,是不是這樣子嘛,你是不是賣嘛,│
│ 是不是跟陳建銘合夥嘛?...你自己寫,我問你嘛,我三問、十問、十五問,問│
│ 你啊,你回答阿。 │
│A:我幹嘛回答你啊? │
│B:對阿,你豬欸阿。 │
│A:你哪一個蔥阿,你哪裡的人啊? │
│B:你再講話你賣大樓.. │
│A:你哪裡的人阿..你什麼身分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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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